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B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A公司员工付某在距离地面14米高的炼钢厂厂房顶部工作时不慎踩空,摔落至厂房地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A公司与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款8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付某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工种为燃气管道工,实际从事工种为杂工,从事高空作业时未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搭设安全网,且高坠原因为未正确系扣安全带,符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
投保B公司在投保单中特别约定及投保人声明部分加盖公章,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对特别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A公司任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且在施工地点并未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该情形符合投保单、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确认,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企业因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而怠于履行其依法依约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则在无形中增加事故风险,未来理赔时,也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