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与某生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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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万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3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者应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理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若以违反保密义务、未经许可带离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等方式“任性”维权,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莫某入职某生化公司从事化工操作等工作。2020年8月,莫某被调至该公司三厂担任运行倒班班长。2021年9月,莫某班组成员操作失误导致生产物料溢出,公司认为系莫某不服安排、私自蛮干所致,决定撤销莫某班长职务,转为操作工。莫某就调岗事宜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开始收集劳动仲裁所需证据。2021年10月,莫某私自将存放于车间的记载有各班生产产品消耗、产出产量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带离厂区时,与安保人员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公司认为莫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关系。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莫某要求某生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与某生化公司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莫某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莫某在明确知晓班长职责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拟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带离厂区以作私用,违反了保密协议及某生化公司的规章制度。莫某虽主张其私拿材料是为投诉维权所用,但不能阻却其违约违规行为的成立,合法权益之维护亦需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与途径。故某生化公司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万州法院判决驳回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莫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保存和收集出勤记录、工资发放等证据是维权意识的体现,也是依法维权的需要。但劳动者需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注意合理限度,切勿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任性”维权、“过度”维权,以免维权不成,反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