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是福州某劳务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在该劳务公司承建的福州某项日担任木工,2019年1月21日,范某在项目拆除模板时,左肩被掉落的模板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2月4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范某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0年5月28日,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范某的伤情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5个月,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另查,该劳务公司没有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范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劳务公司应当向范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8974.62元。
裁决结果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于2019年1月21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同年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务公司未依照规定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范某支付费用,故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应向范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2942.57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缴纳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将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马尾法院提醒用人单位,要算好这笔经济账,切记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