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调解促和谐,彰显诚信友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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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邓某系广东省人,某建设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邓某为某建设公司在江西省兴国县的某房地产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某建设公司为邓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9年12月19日,邓某在工作时摔倒受伤。邓某与某建设公司均未申请工伤认定。邓某在住院期间被发现患重疾,住院医疗费用已全部由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因邓某患重疾,又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捐款3万余元给邓某。邓某出院后,到项目部交接工作,未再回去上班,并回到广东省继续治疗。2021年8月,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请求

  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处理结果

  经调解,某建设公司补偿邓某1万元和另行出资把个人捐款退回给捐款人。

法律分析

  邓某在某建设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建设公司虽然为邓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其在邓某受伤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及时告知邓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导致邓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产生本案诉讼。

  法院收案后发现双方矛盾并不尖锐,劳动者之所以提起仲裁、诉讼,是因为捐款的个人中有其曾经的同事,让其心理负担较重,才要求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以便退回同事的捐款。考虑到邓某在广东省生活且又患疾病,来回江西省处理纠纷非常不便,法院在征得邓某和某建设公司代理人的同意后,组建了一个微信调解群。经过在微信中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某建设公司在2021年11月30日前补偿邓某1万元和另行出资把给邓某的个人捐款退回给捐款人。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在微信中确认后,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邮寄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某建设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了义务,该案最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虽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单位积极履行用人单位的其他义务,如主动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关心关爱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劳动者的谅解。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微信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调解,节约诉讼成本,缩短纠纷处理时间,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妥善解决劳资纠纷,既缓和劳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彰显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