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你能分清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HR视点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3日  阅读量:13

  在实务中,经常有HR会认为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其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那么,何为录用条件?何为胜任工作?HR如何把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两者的联系

  1、二者均可适用于在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后的试用期间。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试用期内完成,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都可能存在不能够胜任当前工作的事实,其中包含了试用期间。

  2、二者均需要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为适用前提。

  无论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是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具体的岗位职责是什么,然后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形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亦或是不能胜任工作。

  3、二者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

  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就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是否胜任工作予以举证证据,但双方在无法举证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胜任工作予以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二、不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两者的不同之处

  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较大用人管理的权限,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必须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之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用人单位不能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适用于试用期间,而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适用于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预告解除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有预告解除期或代通知金支付义务。

  不符合录用条件针对劳动者与本职工作所有相关的条件,外延相对较广;而不胜任工作则是针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来进行评价,即员工的胜任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何正确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试用期。

  2、以书面形式规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解除权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了相反法律规定反而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