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0月,吕某通过朱某介绍到海洋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干挂瓷砖装修工作,口头约定每平方米120元,按最后实际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后吕某在从事干挂瓷砖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吕某为申报工伤申请确认与海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干挂瓷砖工程,吕某只是为海洋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按完成的工程量收取劳务报酬,除此之外,吕某不接受海洋公司的管理,不参加公司的考勤、考核,不用遵守海洋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吕某提供劳务服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吕某与海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现象司空见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受伤,该受伤职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仅仅限缩为工伤保险责任,但不能认为用工单位与受伤职工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此处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