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也应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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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8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1日,福利公司与郝兰签订了劳动合同,福利公司对郝兰实行计件工资制度。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福利公司按照计件工资标准发放给郝兰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郝兰要求福利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福利公司认为郝兰的工作岗位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只有在郝兰完成一定工作量才能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领取工资;如果郝兰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其领取的工资就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福利公司又主张郝兰的工作岗位是实行综合工时制,一年当中,有的月份比较忙,有的月份比较闲,闲的月份工资就会比较低。

  法院认为,计件工资也是工资制度的一种,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福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降低。因此,福利公司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郝兰的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也应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保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公司主张其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一年当中有些月份很忙,有些月份很闲。对此,法官认为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实行综合工时制,而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