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损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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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15日,某纸业公司与马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某纸公司将其公司院内的厂房、场地和职工宿舍出租给马某,由马某自行购置安装生产设备从事生活用纸制造,租赁期为5年。协议签订后,马某自行购置安装生活用纸两条生产线,在没有登记领取经营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2019年10月20日,孟某与马某签订租赁协议,由马某将厂房、场地、职工宿舍及生产线设备转租给孟某,租期为1年。协议签订后,孟某在没有登记领取经营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期间招用张某等多名劳动者到该生产场所从事生活用纸生产工作,其中大部分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020年5月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责令停产。孟某拖欠劳动者两个月工资数额不等,虽经张某等劳动者去孟某住所地或电话方式多次向其催要,但至今未果。为此张某等十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纸业公司与孟某连带支付拖欠工资。仲裁委不予受理,张某等劳动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纸业公司将其所有的生产厂房、场地及职工宿舍以租赁方式租用给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经营,经营范围与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一致,存在实质上经营权承包情形。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孟某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张某等数名劳动者,对孟某拖欠张某等人2020年3月份、4月份工资,某纸业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孟某追偿。遂判决孟某向张某等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某纸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信息的获知上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对部分超龄劳动者而言,其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有无发包等情况,劳动者在进入公司工作时,获知的更多的是公司的信息,很难获得个人承包者的个人信息。实践中,个人承包者因经营不善“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劳动者只能对个人承包者提起诉讼,即使获得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到位的困境。而公司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厂房、场地,清偿能力优于个人承包者。公司以租赁的方式租用给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从事其核准登记的生产销售经营的行为,实质上是公司将经营权发包给个人。对于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这种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发包方滥用发包的形式来逃避责任,也可以对违法发包的情况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