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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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58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王某个人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2019年4月,王某至某公司从事车间工作,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5月25日,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治疗。2020年5月29日,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个月,2020年6月25日,该医院再次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休息两个月。王某受伤前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451.83元。2021年2月25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1年4月29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王某的伤残情况为拾级。王某以某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162.81元,对其他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在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应当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载明王某伤后需休息三个月,某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王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某公司应按照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王某实际工资低于连云港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照连云港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元。因王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7355.4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40元。

法官说法

  《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赔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费用。即超龄劳动者工伤,可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而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会发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具备享受该待遇的前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则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