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一家检测公司,被告系初入职场的年轻劳动者。被告2018年设计专业本科毕业后,于2019年应聘入职原告公司,从事人事及行政工作。被告的日常工作内容除行政事务以外,还包括为全体公司员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等等。由于从事的工作与本科所学专业并不对口,被告对于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尤其谨慎小心,随着工作的逐渐开展,其工作能力渐渐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公司负责人开始对被告委以重任。
2019年6月,适逢员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之时,企业面临着员工人数多,填报任务重,时间紧等情况,原告安排被告独自完成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被告作为初入职场的“小白”,对于以往社保申报数据、现有申报政策、众多劳动者具体工资等信息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完成了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但约半年后,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被告将多名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违规提高,导致公司因“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受到社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产生相应经济损失。企业与员工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接手案件后,法官从劳动者主观过错及程度、客观行为、企业损失、因果关系等方面予以审查,并就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有无接受单位的用工培训及单位负责人的审核责任等角度对企业及劳动者进行了释法说理,令双方当事人明晰了法律规定,最终劳动者自愿补偿公司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评析
职场是每一名职场人体现社会价值的地方,同时职场也对职场人提出了责任担当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以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若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劳动者在职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及企业合法权益的双重考虑,劳动者应当就其过错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限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
二、若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了,同时也向劳动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虽无法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致,则可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及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来源:立案庭 承办人:陈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