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岗应服从 共克时坚抗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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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淮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公司驾驶员。2020年3月受疫情影响,被告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将原告驾驶的商务车售卖,拟将原告调至保安岗位,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时间亦未调整。但原告以调岗未协商一致为由予以拒绝。后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原告不服,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

  本院认为,因疫情影响,被告为维持运营而缩减成本,售卖公司车辆,系出于企业生产经营考虑,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司机岗位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被告将原告调至保安岗位,该调整后的岗位并非劳动者能力上不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方面亦无不利变更,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故该调岗具有合理性。综上,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支持了原告关于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双方就调岗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为维持运营而缩减成本,售卖公司车辆,将原告从司机岗位调整至保安岗位,薪资及工作时间均未变化,原告作为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与用人单位共克时坚,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院受理了不少因为调岗、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延迟支付工资等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中,我院始终贯彻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并重的理念,引导双方树立同舟共济、共克时坚、共谋发展的共同体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劳动环境。

  来源:立案庭  承办人: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