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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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叶某曾两次在某旅游用品公司工作,2013年7月第二次入职后,先后与公司订立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2016年7月29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月30日,公司以叶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叶某至今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叶某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申请劳动仲裁。因其已超退休年龄,仲裁委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叶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叶某因某旅游用品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手续,致其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约定而变更或免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