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扬州某咨询公司,其工作内容包含公司人事。在邱某工作期间,公司相关负责人曾通过微信向邱某发送PDF格式的劳动合同,要求其自行办理。2019年1月,邱某离职,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诉讼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邱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邱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邱某在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亦提供了基础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要求邱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无需向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设立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条款,其立法本意是对劳资双方双向平等保护,并非单向地保护劳动者一方。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