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处于孕期的岳某,多次迟到、早退、旷工,虽然其对打卡异常事由进行过登记,但登记次数与异常次数并不吻合,每月出勤天数均不足20天,且旷工情况无法合理解释,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岳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岳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限制。本案纠纷发生时岳某处于孕期,其连续多次迟到、早退、旷工,违反了规章制度,而遵守该规章制度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劳动者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在岳某未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