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自2014年起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其劳动报酬是按照底薪加销售提成的方式发放。某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出台考核办法,对原施行的销售提成比例予以下调,并于2017年通知谢某,同时对2016年多发的部分在此后的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谢某遂主张要求按照原施行的比例补足提成等。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谢某的该诉讼请求。
法官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将销售提成比例进行下调,提高获取提成的条件,直接涉及到了劳动者重大利益,应当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某房地产公司却并未与劳动者进行民主协商,也未进行公示,甚至将实施时间往前推移,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应当仍然按照原标准向谢某支付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