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个体工商户注销之后,该义务仍应由原经营者承担。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某餐饮店。2019年10月8日,该餐饮店停止经营,并于同年11月4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期间,王小某作为经营者向王某正常支付工资,但并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王小某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王小某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33240元。王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注销后,原经营者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王小某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33240元。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即使被注销,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原经营者承担。
审理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