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黄某应聘入职厦门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职责,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黄某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2月,公司突然通知黄某交还车辆,并告知其解除合同。因协商不成,黄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年3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黄某不服裁决,向泉港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3000元。
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分析双方各项主张及争议症结,制定调解预案。首先,在疫情期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了解案情事实及争议焦点,为案件调处奠定基础;其次,考虑运输公司远在外地,法官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云晤”智慧庭审平台等组织在线沟通,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就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等数额达成一致;最后,鉴于疫情突发,黄某尚未就业且其父亲身患重病急需资金治疗,在法官的主持下,运输公司当即支付大部分款项,解决黄某的燃眉之急。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重要事项的明确约定。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违反劳动法,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口头约定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就心存侥幸,如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