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完善欠薪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33号)、《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关于印发<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5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列入标准
为正确把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列入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列入"黑名单"标准如下:
1.克扣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克扣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计在六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规范认定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程序认定后列入"黑名单"。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进行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制作《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有效期限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黑名单"信息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步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江苏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三、落实惩戒措施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调低其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各类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日常巡视检查。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加强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应用和成效反馈。
四、加强动态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
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到期不予移出决定,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
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黑名单"。"黑名单"存在公示信息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异议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列出、续期、更正决定的,应及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江苏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将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由信用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信用管理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下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地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严格遵守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