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保安公司和D银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未支付加班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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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100

执法要点

  办理工时类案件,要注意进行全方位、多渠道调查取证,查明真实工作时间,并从每日延长时间、每月延长时间、每周休息天数、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多名信访人匿名致信省阳光信访平台,反映在 D银行分行做保安,该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H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接到该案件后,立即电话联系信访人,亮明身份,信访人随即挂断电话。为打消信访人顾虑,监察员编辑发送一条短信告知其相关事项,承诺对其信息保密,请其协助调查。1个小时后,信访人来电,称其与C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至 D银行从事保安,每周工作6天,每天从8点半到下午6点半工作10个小时。

  监察员立即与 C保安公司和 D银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到,C保安公司与 D银行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按约定向该银行各网点派遣保安员,保安员服从银行管理。两位负责人均不承认保安员每天工作时间达到投诉举报的10个小时。出示的银行营业时间表显示早9点到下午5点,共计8个小时。

  为查明事实真相,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银行提供保安员考勤记录、单位规章制度;保安公司提供保安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同时,安排监察员对该银行保安员作息时间进行暗访。经审查两家单位提供材料后,两家单位承认因接送运钞车,保安员每天按营业时间提前和推后各半个小时,但每天有1个半小时吃饭和休息,算下来每天工作7.5小时,未超过法律规定。

  监察员通过暗访、询问等发现,两家单位所说每天有1个半小时吃饭和休息时间指的是中午半小时吃饭时间,和上午下午各两次、每次15分钟、共1个小时的上厕所时间和喝水时间。这1小时非连续1小时,属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据此认定保安员每天工作8.5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8.5*4+0.5*20.83=44.41小时,违反了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C保安公司和 D银行立即补发了加班工资,并调整工作时间,增派保安员,避免超时加班,保障保安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案件分析

  (一)高度重视超时加班问题。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不但侵害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而且还会产生其他危害,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舆情事件。对于这类案件一定要高度重视,快查快处。本案中,H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反映人了解诉求和基本情况,告知相关事项,充分理解和尊重其顾虑,迅速联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展开调查,体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

  (二)千方百计查明案件事实。案件当事人由于立场不同,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可能存在有意夸大或故意隐瞒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多方求证、相互印证,抓住要点、去伪存真。工时类案件,重点和难点在于对真实工作时间的调查取证和认定。本案中,监察员为查明保安员的真实工作时间,没有偏听偏信,而是全方位调查、多渠道取证和综合判断,既听了反映人的陈述,又询问了涉案单位相关负责人,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还进行了暗访。经过相互比对印证,终于查明了事实,认定虽然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规定,但每月累计的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及时责令改正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