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要点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3日,L县人社局对某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承包该项目的 J公司存在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与招用的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设立的维权信息告示牌不规范等行为。
5月15日,L县人社局向 J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改正并报送相关材料。J公司完善了劳动用工合同,设立了维权信息告示牌,但未按要求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月28日,县人社局向 J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J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0年6月10日,县人社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法定期限内,J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J公司仍未履行。2021年3月9日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万元和加处的罚款5万元。2021年3月12日,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案件分析
(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也就是由总包来代发农民工工资。如果总包拒不落实,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案中,J公司拒不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视情况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L县人社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J公司拒不履行,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加处罚款5万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护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处罚款的,应当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