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湖北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执法要点

  数个违法行为均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逐个裁量处罚的种类、幅度,一并作出处罚决定;应坚持罚过相当原则,落实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X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深入工地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时发现由 B公司承建的某项目,自2021年3月开工以来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当日书面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供改正书面材料。该单位逾期未改正未提供,X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法立案。4月27日,经检查,该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即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现场负责人拒签送达回执,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经劳动保障监察局审核人审核、案件审理会集体讨论、机构负责人审批、人社局法规科法制审核、人社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认为依法行政与优化营商环境并不矛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能畏首畏尾,要让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相关规定,决定对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责令项目停工,罚款9万元;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行为责令项目停工,罚款9万元。两项合并执行:责令项目停工,罚款18万元。

  该公司拒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随后提交的书面陈述书、听证申请书中表示对人社局拟采取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人社局组织了听证会,该公司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函已经办好,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鉴于该公司在处罚之前已经改正了两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经劳动保障监察局审核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批、人社局法规科法制审核、人社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对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免于处罚,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行为适当降低罚款金额,不再给予责令停工处罚。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缴纳了罚款。

案件分析

  (一)执法有力度,避免一味“宽松软”。正确处理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系,不能一味“宽松软”,尤其是对于拒不配合监察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案中,B公司拒不配合监察、拒不落实整改指令,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及自由裁量标准拟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虽然 B公司后来改正了违法行为,但也没有一概全部免除处罚,体现一定的执法力度,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有利于教育相关单位改过自新。

  (二)执法有温度,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执法既要体现合法性,也要体现合理性,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坚持罚过相当原则,依法落实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B公司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且在行政处罚之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当地人社局对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免于处罚,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行为适当降低罚款金额,不再给予责令停工处罚,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爱护和执法的温度,合情合理合法,有利于稳就业稳经济。

  (三)执法按程序,严格审核审批依程序办理。按程序办理是法律法规对执法的基本要求。只要按程序办理,公平公正自在其中。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程序规定,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审核审批,规范执法行为。本案中,处罚决定经过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人审核、案件审理会集体讨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人社局法规科法制审核、人社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人社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从轻减轻免于处罚决定,仍然经过了上述各审核审批程序。虽然 B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人社局仍然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 B公司意见,以程序的严格、规范、公开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