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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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执法要点

  对于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应当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督促责任主体清偿欠薪,也要纠正查处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其它违法行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S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数名工人投诉,称该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资。该局受理立案,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 E公司存在未与总包单位书面约定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事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等问题。总包单位 F公司存在未配备劳资专管员,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分包单位 G公司存在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问题。

  S县人社局依法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 E公司与总包单位书面约定人工费金额及拨付周期,并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令限期 F公司在该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令限期 G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交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逾期未改正,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整改资料。S县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于2021年9月底前筹集资金分批将137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41万元全部支付到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问题,2021年10月,该县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对总包单位作出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总包单位在行政诉讼期满、人社部门催告后缴纳了罚款。建设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县人社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一)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是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制度未落实的结果。如果只解决劳动者投诉的拖欠工资问题而不解决制度落实问题,后期可能还会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所以应当围绕“根治欠薪”目标,处理好“清欠”与“防欠”的关系,落实“一案双查”工作要求。本案中,S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既查处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问题,同时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有利于根治欠薪目标的实现。

  (二)依法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人社部门严格按程序推进案件办理,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和推进问题解决。本案中,S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后,欠薪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对于拒不落实相关制度问题,及时做出处罚决定,惩治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