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要点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其它用途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2日,周某向 J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在某银行 J市支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并非只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转账记录中有66笔不是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该账户一年内资金进出高达四五千万元,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请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J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经调查情况属实,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于2021年3月25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改正。
2021年4月24日,J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未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5月8日,J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项目停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当日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承诺今后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案件分析
(一)依法纠正专户资金不专用行为。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因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果随意挪作他用,农民工工资将失去保障,形成拖欠工资风险。本案中,J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责令涉案施工总承包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行为依法处理处罚,以法治方式推进制度落实,有利于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审核和报告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因此,人社等部门应当监督开户银行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情况,督促开户银行完善业务系统设置,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的审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开户银行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监管部门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