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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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执法要点

  被拖欠工程款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正当理由,不是认定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在同时存在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将是否被拖欠工程款作为是否责令其清偿欠薪的酌定事由,但其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 Z公司开发建设了某楼盘项目,将该工程总承包给 Q公司。由于身陷债务纠纷,Z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Q公司被拖欠大量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2022年1月25日,当地人社局接到该项目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

  经调查,当地人社局认定该项目12个班组140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共计431万元,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 Q公司三日内支付上述工资。Q公司逾期未支付。2022年2月3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Q公司申辩称本公司无意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皆因 Z公司拖欠工程款造成,请求免于处理处罚。2022年3月5日,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 Q公司三日内清偿农民工工资。

  Q公司不服处理决定,诉至法院,称建设单位 Z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且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多种因素导致成本增加,致使 Q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人社局应当责令 Z公司清偿农民工工资,人社局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 Q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一)责令 Q公司支付工资于法有据。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无论分包单位还是总包单位,被拖欠工程款不是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正当理由。本案中,人社局依法责令清偿农民工工资,Q公司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清偿,并企图通过诉讼撤销行政处理决定,请求被法院驳回。

  (二)被拖欠工程款可作为是否责令清偿欠薪的酌定事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用人单位等主体的工资清偿责任,第四章中的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主体在规定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并未将是否被拖欠工程款作为其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事由。执法人员应当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出发,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合理认定清偿责任主体。在同时存在多个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将是否被拖欠工程款作为是否责令其清偿欠薪的酌定事由,但行政相对人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