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黑龙江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佟某承包某看守所建设工程。工程结束后,佟某拖欠吴某等8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37,510元。2018年1月22日,吴某等8人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投诉并对佟某展开调查,佟某对雇佣吴某等8名劳动者及欠付劳动报酬337,51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1月3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佟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工资,佟某在签收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支付,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侦查,佟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并逃匿,后经网上通缉于同年4月9日被抓获。同年5月3日,佟某将拖欠的劳动报酬337,510元全部支付给吴某等8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佟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根据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时,正值春节前夕,被告人欠薪的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农民工追讨欠薪的诉求强烈。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有力惩处,有效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及时回应农民工关切,帮助其全额索回欠薪,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惩治欠薪的行为充分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欠止损,本案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认罚,并结清全部拖欠薪资,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考量,最终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助力民营企业复产复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