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某船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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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7年4月-2019年11月在某船运公司从事电工、厨师及销售工作。2019年2月,某船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曾支付徐某工资2000元。2020年3月25日,徐某自行书写欠条一份,载明工作期间工资共计9.3万元,减去预支工资3.7万元,共欠工资5.6万元。某船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杜某在证明人处签字确认,并备注:“证明徐某在某船运公司打工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提供的欠条能够证实欠付工资的事实。杜某作为某船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签字确认徐某书写的欠条,该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该工资款应由某船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某船运公司提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某无效,徐某实际是为杜某开办的拆迁公司工作。因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显示:某船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为杜某,对外体现的职务身份应予认定,其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属公司内部纠纷,不具有对外效力,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一审法院判决某船运公司给付徐某工资款5.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徐某到某船运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欠付情况仅有徐某自行书写欠条记载。而用人单位某船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变更,前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收益及对外负担债务的意见不一致,但徐某形成工资欠条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某,其有权代表公司签字,该行为亦为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行为,能够证明徐某与某船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欠付数额的事实。某船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认可欠付工资的意见,不能改变该公司已经确认的事实。不能因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争议,而影响或改变本案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亦不能产生对抗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