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宁某、哈尔滨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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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哈尔滨某公司作为甲方,宁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乙方组织人员实施劳务作业,如出现农民工因工资闹事等突发事件,甲方有权预付工资给农民工,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此后,哈尔滨某公司与案外人黑龙江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分包给该公司,并指派宁某担任驻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后宁某雇佣罗某等农民工到该项目从事劳务,并由宁某负责发放工资。完工后,宁某向罗某等农民工出具欠工资明细表,确认拖欠罗某1.5万元。因罗某等农民工向宁某、哈尔滨某公司催讨工资款未果。罗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宁某给付工资1.5万元,并由哈尔滨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哈尔滨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或者企业资金周转,将建筑工程施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个人,个人再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但建筑企业未能履行监管、约束职责,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难以保证。本案判决参照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规定,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前述规定明确了总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农民工在找不到“包工头”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本案的妥善解决给类似农民工讨要工资纠纷案件提供了样本,有力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