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黑龙江某建筑公司承包某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安某和安某1施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安某和安某1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安某诉至法院请求黑龙江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返还农民工保证金与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黑龙江某建筑公司收取了涉案工程农民工保证金,现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某林业局已将农民工保证金拨付给了黑龙江某建筑公司,黑龙江某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农民工保证金及时支付,侵犯了安某的合法权益。黑龙江某建筑公司主张安某需再提供劳务费发票及农民工工资名单后才能给付其预留的工程款及农民工保证金,于法无据,判决黑龙江某建筑公司给付安某工程款及农民工保证金与利息。
典型意义
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黑龙江某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施工人享有对已施工工程获得工程款的权利,付出劳动的农民工应享有劳动报酬。某林业局已将工程款和农民工保证金拨付给了黑龙江某建筑公司,黑龙江某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将工程款和农民工保证金及时支付,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违反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