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杨某承包某养老院的建筑工程后,雇用任某为其做力瓦工,工程结束后,杨某未支付人工费,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核算确定欠付劳务费总额为9万元,杨某出具欠条后,支付了4万元,尚欠5万元未付。后任某诉至法院。杨某虽认可案件事实,但是表示此纠纷已经经过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任某不应当再次诉至法院。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杨某与任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给付任某劳务费5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其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任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杨某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杨某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给付劳务费用,任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任某提起民事诉讼与是否经过行政部门处理并不矛盾,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