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刘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到2018年年底工程完工时,工程承包人林某欠付刘某工资1万元。2019年,刘某多次找林某索要,林某总以目前手头没钱为由拒付其工资。后刘某诉至法院,林某迫于起诉压力,私下与刘某协商,承诺尽快还款,刘某信以为真,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林某未履行承诺,同时与刘某断绝联系,刘某不得已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其工资。
因刘某无法提供林某具体送达方式,该案送达存在一定困难。经过法院多方协调,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配合下,与承包人林某取得了联系,法院和劳动监察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行联合调解,最终林某自愿与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在法院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当场给付刘某工资款1万元,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作稳定性较差,多为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与用工主体之间缺少书面合同,且用工主体较为复杂,导致农民工在追索劳动报酬时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提供帮助,农民工讨薪将“举步维艰”,甚至可能出现极端讨薪事件。本案中,法院在林某居无定所且刘某无法提供具体住址的情况下,依托劳动争议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找到林某。在法院、劳动监察部门的联合调解下,林某与刘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场拿到了工资款。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在调处纠纷时,应当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