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不必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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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在休息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工伤待遇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时间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时。

简要案情

  2013年5月24日沈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15年5月24日。2013年12月11日沈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发放沈某工资至2016年6月24日;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4月。2016年6月24日沈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未及时支付工伤待遇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沈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5月24日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就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未作出劳动合同续签与否的意思表示,且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仍发放沈某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沈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故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释法析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上述情况中,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并不存在法定义务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续约。实战中,用人单位常常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作出发放员工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但在其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就主张劳动合同已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自行终止,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者可以依事实劳动关系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