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从1年届满之次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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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用工之日满1年后的1年内提出。因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属劳动争议,法律规定为仲裁前置,仲裁机构以超过仲裁时效不支持的,诉讼中经审查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亦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朱某于2009年至单位工作,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朱某仍在单位继续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5月25日单位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且朱某在“双向选岗”中未能入选为由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通知朱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朱某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不支持朱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朱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朱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即2016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朱某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因朱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单位工作已满1年,其申请二倍工资应从1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1年即应于2015年5月30日前主张,故判决不支持朱某主张的二倍工资。二审法院认为,朱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已超时效,判决驳回。

释法析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二倍工资的裁判标准,即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可见,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正常报酬,而是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规定的仲裁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诉讼中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其依据在于:其一,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仲裁庭以超过仲裁时效不支持的,诉讼中亦判决不支持;其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特别法,《民法通则》为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