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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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者发生工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获得误工费赔偿,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钱某系单位职工,2014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案涉交通事故经调解,钱某获得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后钱某申请仲裁,主张要求单位给付其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钱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其性质属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与误工费二者性质不同,可兼得,判决支持钱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释法析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使受害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见,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不同之处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误工费则适用于侵权责任赔偿范畴;2.承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误工费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3.性质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的经济补偿,误工费则是侵权人对受害人遭受事故损害的经济赔偿。综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同时享受误工费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