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停业期间,与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劳动者自己缴纳的,其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应予返还劳动者。
简要案情
朱某系某连锁超市员工,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起,超市因拆迁暂停营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由超市继续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市在停业期间未为朱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朱某于2016年3月7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4933.2元。2016年,超市从原经营地撤离,同年4月22日向朱某发出“关于给予员工补偿的通知”,与朱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超市支付朱某年资补偿金、奖励金、2016年最低工资调整差额3项合计17840元,但对朱某提出的养老保险费问题置之不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未实际处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返还。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超市返还朱某在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4933.2元中,应由超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24952.28元。
释法析理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某超市在长期停业期间约定与朱某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为朱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实际未缴纳。朱某为退休后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中应由超市缴纳的部分费用属于朱某的垫付行为。尽管朱某在超市拟定的“补偿安置人员确认书”中签字承诺“一切工资、保险、公积金、福利、加班、补偿金等费用现已一次性全部结清”,但因超市要求朱某在确认书中签字时对养老保险费缴纳事项未作特别提示或说明,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确已结清,且超市对该事项并未实际处理,故超市对此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