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是在安吉某建设公司从事沥青摊铺工作的农民工。2022年2月,该公司经理告知孙某其因末尾淘汰制被公司辞退,且公司尚欠其上年度奖金及部分工资并未发放。离职后,孙某又突然发现公司已于2021年开始便将自己的社保挂靠至其他公司,工资流水记录中亦载明工资由被挂靠公司发放,其本人真实入职的公司已不承认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维权无门的孙某至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孙某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闫律师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
闫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孙某联系,就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交谈,了解其诉求。同时,闫律师通过调取两家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公司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发现,两家公司存在人员等混同,系关联公司。搜集相关证据后,闫律师为孙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经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裁定确认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等12万余元。农民工孙某将写有“正义的使者,法律的代言人”的锦旗送到闫律师手中,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案件简评
本案是实践中常见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虽然孙某的工资支付与社保关系表面上看与挂靠公司有关,但这并不必然推论出孙某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援助律师从用人单位与挂靠公司关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入手,证明劳动者一直在入职的公司工作直至被辞退,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