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梅某、丁某和邵某等6人因被拖欠工资向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承办此案。经了解,该6人是乐清市某房地产项目渠道团队的员工,但未和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梅某收到宁波一公司转账后,再分配给其他员工。实际用工和发薪主体不一致,不能确定是和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外包或业务外包等民事关系。援助律师认真梳理受援人在公司的工作情况、该团队的计薪发薪形式和欠薪金额等案件信息,核实核对各项证据后,考虑仲裁主张、证据和程序送达等因素,最终协助受援人确定乐清市某房地产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各受援人和该房地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月薪和提成工资),要求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方案。
援助律师提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存在案外人宁波公司等多家公司代为支付工资的情况,代付工资的公司均是由被申请人安排决定的,故不影响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仲裁员的认可并写入了仲裁裁决,最终帮受援人成功讨回拖欠工资。
案件简评
本案属于因房地产公司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和解约案件,该公司将销售运营员工分为销售岗和渠道岗,其中销售员工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渠道员工由案外公司发放工资,该公司和案外公司均没有给渠道员工缴纳社保。渠道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援助律师通过多次约见受援人,经询问讨论,提出“由指定案外人公司支付工资,该指定行为是该房地产公司对用工员工的管理行为之一”的代理观点,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