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某系某中集公司职工,为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基层管理岗。2015年5月,某中集公司以江某某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工作安排,对部门工作造成影响为由,安排江某某待岗,并只发放基本工资。江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要求补发工资。
裁判结果
港闸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管理权,但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依法、合理、有据,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或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本案中集公司做出待岗降薪的处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即便江某某存在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公司所做出的处罚应当符合规章制度,而非随意任性做出处罚。遂判决中集公司行为违法,向江某某补发工资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所属劳动者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对不服从管理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内部依照民主程序制订的管理制度,行使经济处罚、调整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在行使管理职权中,应当依法有据,不得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据以处罚的事实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