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经开区某监理公司员工,担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陈某书面辞职,某监理公司同意其辞职。后陈某向建管部门查询后发现,其与某监理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信息,在建设部门备案记录未解除,以及担任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备案信息也未解除。为此,陈某要求裁决某监理公司办理监理工程师备案信息解除及建设项目备案信息解除。
裁决结果
开庭审理后,某监理公司解除了监理工程师登记备案信息及项目备案信息,陈某该项请求实际已经得以解决。
法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作为用人单位负有较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抑或是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作出解除手续,办理工作交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对于一些需要员工具备职业资格的行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职业资格证也登记或备案在用人单位名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及时办理相关资格证书的解除、转移等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出具解除手续,使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不明的状态,而劳动者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一般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