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日工作平均未超4小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与企业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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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经开人才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5年9月8日进入经开区某劳务公司,并被派驻某业主单位从事保洁工作。自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黄某于2016年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补办社保等。该劳务公司则辩称黄某为非全日制用工,每日不超过4小时,按小时计酬,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

裁决结果

  驳回黄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办社保等诉求。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为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经业主单位证实,黄某系该劳务公司派驻业主单位的仓储保洁员,因业主单位仓储保洁工作量小,黄某的每天工作时间3小时,完成后即可自行离开,每周工作六天。黄某认可该劳务公司提供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条款设置不公平,所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黄某的工作性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劳务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另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黄某主张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