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8月,合肥某幼儿园与沈某某签订一份《公益性岗位协议书》,聘用沈某某从事保育工作。此后双方又续签协议,最后一次协议到期日为2012年8月31日。该幼儿园向沈某某支付工资截至2012年8月,办理社保截至2012年9月。2014年3月,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其仍在幼儿园上班为由,要求该幼儿园支付其2012年9月以后拖欠的工资20160元。案件经仲裁及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查明,沈某某在本案起诉后,又就有关劳动争议纠纷,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该案中其自认2012年8月28日到该物业公司上班,双方于同年9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该物业公司办理了社会保险。上述事实表明,沈某某2012年9月后已不在合肥某幼儿园工作,据此判决驳回了沈某某要求该幼儿园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侧重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亦通常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但是劳动者主张的自身权益必须合法,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沈某某与合肥某某幼儿园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8月31日终止,2012年9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沈某某在其起诉之后就职单位案件中已经清楚自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属实。沈某某在明知其并未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又起诉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根本不存在的工资20160元,显然属于虚假主张,明显违背公民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