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5月17日,汪某某到安徽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上午,汪某某被安排在安徽某学校工地工作。施工过程中,因气枪钉子反弹到眼睛,致左眼角膜贯穿伤、左眼无晶体眼,住院治疗22天,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某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安徽某建筑公司支付汪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1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汪某某上午八时到工地上班,十一时许即发生工伤事故,工作仅半天时间,尚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建设施工领域,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责,建立农民工劳务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用工台账。如果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则由分包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责任。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无论其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间长短,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