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有权获得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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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等诉合肥某家具厂抚恤费用纠纷案
来源: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2013年8月,胡某某入职合肥某家具厂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11月,胡某某因病逝世。胡某某和其丈夫唐某某育有一子,胡某某的父亲、母亲均为农民。胡某某病故前在合肥某家具厂的月平均工资约为2190元。因合肥某家具厂不愿支付胡某某遗属抚恤费用,胡某某的丈夫唐某某等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又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合肥某某家具厂支付唐某某等丧葬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7520元并按月支付胡某某儿子、父母抚恤金400元,此后抚恤金标准随着长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合肥某某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有权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抚恤政策。劳动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我省有关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的相关规定,职工死亡时,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以及达到一定的年龄条件的父母,可以列为供养对象领取抚恤金。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有关抚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