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原系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魏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原告魏某办理退工手续。但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且登记解除原因为“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原因不一致,致魏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魏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退工登记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20130元、未休7天带薪年休假工资3411.4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因退工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某信息技术公司为魏某办理退工手续与其向魏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原因不一致,导致魏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赔偿魏某在此期间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的损失4530元。关于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根据原告魏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可以认定原告魏某在2021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根据已查明的原告魏某基本工资和已休假3天的情况,本院支持原告魏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63元。
典型意义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对失业人员的一种临时补偿。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以便于劳动者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因用人单位在为被告魏某办理失业登记时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支持赔偿劳动者应享有的失业保险金及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又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有利于促进劳动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其次,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上述工资报酬的情形。对此,劳动者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休假,或主张发放未休年休假部分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合规经营管理,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得到实现,促进劳动关系良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