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业务提成应当自劳动者知晓货款支付进度时计算仲裁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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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L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9日  阅读量:21

基本案情

  李某在L科技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2019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其内容为:李某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待回款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95%及以上,公司需在一周内结算相应项目的提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拖欠。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L科技公司分别收到上海某学校附属东校等十个项目款项,回款金额均达到95%以上,未发提成总计71,788.28元。李某于2021年6月21日才从微信群中知晓提成项目的具体付款进度。L科技公司在李某离职后并未及时告知其本案所涉项目的付款进度。2022年7月1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业务提成,后涉诉。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L科技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业务提成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科创企业为了能在市场竞争中保留一席之地,除了在技术开发方面需要一定竞争力,市场营销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产品优势需要特殊的营销人才打通市场销路。提成是企业对其销售人员常用的一种奖励方式,可以激发销售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销售定额的积极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经营者按营业额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质上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方式,应当纳入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提成收入与项目回款挂钩。本案中劳动者虽于2019年离职,但其于2021年才获知项目回款相关信息。本案将项目回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可以促使单位将回款信息共享给劳动者,有效保障劳动者主张提成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