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于2019年1月1日进入Q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邓某入职时与Q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邓某负责Q公司处电机板块营销管理工作,具体职位为营销副总经理。邓某参加Q公司高管体系考核,激励薪酬以年度奖金方式体现,首期一年保证最低收入不低于40万元,后续依据激励考核体系。2019年7月8日,邓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Q公司处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激励薪酬、特殊贡献奖构成,均为税前金额。激励薪酬由《年度目标责任书》规定,未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的,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规定执行。邓某离职后,以Q公司未发放保底激励薪酬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Q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的激励薪酬近29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科创企业具有技术前沿、人员专业、薪酬较高等特点,而高端人才的稀缺性使得科创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科创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往往会约定较为可观的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不一定与企业的管理目标相匹配。本案用人单位与员工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约定的激励薪酬未附条件,故用人单位理应按约支付。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端人才的同时,应当完善人才激励体系、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健全质效评估机制、完善激励评价程序,加强高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