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利益回避义务和廉洁自律承诺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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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Y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9日  阅读量:19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4年2月6日进入Y公司工作。张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的《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张某将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原则。Y公司通过内部合同管理系统发现,张某自2014年起与B公司签订过多份安装合同,涉及金额达三百万余元,张某或作为合同的申请人,或作为合同的审批人。B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7日,发起人(股东)为张某某,2021年5月19日变更为郭某。2020年8月15日,张某与Y公司工作人员谈话中,承认张某某为其弟弟,郭某为其姐夫。其与其姐夫之间几乎没有联系,私下也联系不多。张某并未参与过B公司的任何事情,所以没有觉得有不妥之处,故而未向领导或公司报备。Y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征求工会意见,以张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利益回避原则和廉洁自律承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Y公司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创企业更注重内部廉洁纪律建设,增强对内部腐败和利益输送的打击。科创公司在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对外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存在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的需求。本案公司地区负责人未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和廉洁自律承诺,用人单位依据员工签署的《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案对于科创企业加强内部员工廉洁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鼓励企业通过加强廉洁宣传、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增设反腐倡廉机制等措施,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