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赵某与P医学检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P医学检验公司安排赵某在人事行政经理岗位从事工作;赵某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安排,每周工作40个小时;赵某每月税前综合工资为2万余元。2020年9月22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同意P医学检验公司高级管理、销售、外勤、研发、实验岗位人员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赵某提供的P医学检验公司《申请不定工时人员名单》说明部分载明检验中心所有人员、创新应用中心销售人员和外勤人员、其他部门所有主管级别以上人员全部实行不定工时制。2021年8月30日,P医学检验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微信告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8日,赵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认为P医学检验公司违法解除,且应支付相应加班费6万余元,故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对原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若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科创企业根据工作模式,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应当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在用人单位内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内容应当告知公示结束后新入职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用人单位规范审批、明确约定、显著告知、按约履行。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则仍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且不能以调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