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预拘留”措施促被执行人当晚支付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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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等7人与晏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来源:贵州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4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凤冈县永安镇2017年城市棚户区综合整治项目,该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委托晏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工程建设过程中,晏某雇请熊某某等7人做工。工程完工后,晏某支付了熊某等7人部分工资,但尚有3.5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收未果,熊某等7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晏某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到期后,晏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熊某某等7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凤冈县人民法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晏某,其均以在外为由逃避执行。春节前,执行法官至晏某家中搜查,并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到六盘水查找晏某下落,均未找到晏某。2021年3月8日晚,接到群众举报后,执行法官在晏某家中将其强制传唤至法院。因疫情期间拘留所集中收押,而当天不是集中收押时间,无法对晏某采取拘留措施。执行干警向晏某释法析理,并向晏某送达了预拘留决定书,最终迫使晏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于当晚支付了全部欠款。

典型意义

  该农民工工资案件,每个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虽小,但影响较大,处理不当会给法院和当地造成信访维稳压力。凤冈县人民法院采取预拘留等措施,以强制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被执行人认识错误,及时履行案件义务,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树立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