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家属代收拘留决定书“失踪”被执行人次日即付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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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伦等3人与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来源:贵州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2020年,余某某雇佣王某伦、王某功、罗某某三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做工。工程完工后,余某某未支付劳务工资。2021年5月27日,王某伦等3人向望谟县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应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王某伦等3人劳务费、误工费1万余元。因余某某未如期履行,2021年11月2日,王某伦等3人向望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未能联系上余某某,遂前往余某某住所地进行调查,最终通过街道办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余某某表示目前经济困难,还在外地务工,请求给予几个月宽限期。执行法官将该情况告知王某伦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款项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由余某某于2022年3月底前付清。但直至2022年4月初,余某某仍未主动支付剩余款项,并再次“失联”。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官前往余某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余某某外出未在家,执行法官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妻子,并释明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妻子转达后,余某某立即主动联系法官第二天到法院处理案件,请求暂不对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次日,余某某主动将剩余案款支付完毕,并当场向执行法官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有利于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望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挥基层组织力量查人找物,并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在强制力的威慑下,迅速履行了付款义务,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