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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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检察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4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两法衔接  相对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大有作为,积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驾护航。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全力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间,熊某某通过贵州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市白云区某小集镇整体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局部工程后,聘请农民工在该工地施工并约定劳动报酬。2018年3月工程完工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熊某某支付了170余万元的工程款,熊某某领到工程款后,逃避支付王某某等1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6106元。2019年2月22日,贵阳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贵阳市白云区人社局)下达了责令熊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决定书,熊某某仍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贵阳市白云区人社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检察院)审查后,白云区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贵阳市白云区人社局于当月5日将该案移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于当月11日以“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当月19日刑事拘留熊某某。2019年12月3日,白云区检察院对熊某某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白云区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监督端口前移,切实履行“两法衔接”工作职责。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后,及时开展调阅行政卷宗工作并与人社局案件负责人进行沟通,初步了解涉案人员熊某某的基本情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人社局对熊某某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等。同时,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跟进本案行政程序进展,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情况、证据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研究制定追回农民工工资的务实措施。

  (二)双向无缝对接,形成依法惩治欠薪强大合力。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现线索后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刑法对本类犯罪的威慑和打击作用,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真正做到“有线索必核实,有难题定解决,是犯罪线索必移送”。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切实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夯实证据基础,保证案件快办,降低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三)落实宽严相济,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熊某某主动投案,并支付了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遭受的财产损失已经追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熊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对用工单位责任人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取得良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又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办理本案,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亮剑,绝不姑息,发现线索后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发挥刑法对本类犯罪的威慑和打击作用,做到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